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制定《2021年安徽省自动监测质量检查实施方案》

发布日期:2021-03-22 浏览次数:1260

为贯彻落实《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按照生态环境部及省生态环境厅相关工作要求,切实加强安徽省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城市站(以下简称省控城市站)、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站(以下简称“水站”)质量管理,确保省控城市站、水站自动监测数据全面性、连续性、准确性,提高自动监测数据质量,近日,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制定《2021年安徽省自动监测质量检查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对环境空气和水质自动监测质量检查有关事项予以明确。



《实施方案》指出,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组织第三方公司和驻市生态监测中心开展省控城市站、水站质量例行检查。省控城市站每月至少抽查3个站点,每半年至少覆盖辖区内所有省控城市站一次,全年2次。水站每半年需覆盖辖区内所有省控水站1次,全年2次。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组织开展各市VOCs自动监测质量例行检查,年度至少对辖区内开展VOCs自动监测的城市进行6次质控抽查,检查时间涵盖臭氧污染季和非污染季。



《实施方案》明确,省控城市站、水站自动监测数据与历史同期数据出现重大变化、与周边站点的同期数据存在显著差异、一段时间内监测数据出现明显异常、出现过明显质量等问题,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随时开展重点检查和飞行检查。省控城市站检查方式包括核查联网数据、现场检查与标气考核、颗粒物和核查比对、查阅资料档案等。水站检查内容包括但不局限于现场查看运维记录、核查联网数据、现场开展标准样品考核、实验室比对等。



《实施方案》要求,各驻市监测中心应开展所辖省控城市站的颗粒物(PM10、PM2.5)手工比对,原则上每年覆盖所有省控点一次。每年至少向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进行两次O3的量值溯源(上半年和下半年各一次),并负责对辖区内省控城市站进行O3的量值传递、核查和比对工作。



《实施方案》强调,在省控城市站、水站现场检查发现的运维问题,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将反馈给各运维单位,依据相关规定和运维合同进行处理。对运维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进行通报批评。在现场检查中发现的地方保障问题,将书面上报省生态环境厅。检查结果以及整改情况将作为各市(区、县)空气、水质量排名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