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首例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的案件在亳州落地

发布日期:2021-04-08 浏览次数:1237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21年3月1日正式实施,条例规定了“按证排污、按证监管”的管理新模式,明确排污许可证法律地位,划定排污许可管理权限,对企业的主体责任作出了细致的要求。排污许可证不仅是“排污资格证”,还是排污行为法律性要求和规范性要求的载体。排污许可证是企业承担污染排放控制义务和责任的法律文书,具有法定性、强制性。



令在必信、法在必行。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贯彻执行法规制度关键在真抓,靠的是严管。只有实行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才能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可靠保障。对于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不能手软,不能下不为例。《条例》实施后,亳州市生态环境局迅速贯彻执行,第一时间组织开展排污许可证管理执法检查。2021年3月18日,亳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联合信息中心的执法人员调阅“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与基础数据库系统”和“全国重点排污单位传输有效率”发现,属于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亳州市利辛县某食品有限公司废水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部门的监控设备未正常联网,2021年3月1日至2021年3月18日废水在线监测数据未上传至生态环境部门“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与基础数据库系统”。2021年3月19日,亳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现场调查发现,该公司正在使用的废水自动监测设备数采仪网络参数配置页面中的APN参数设置为:CMIOTBZSTHJ.AH,执法人员通过电脑登录该数采仪后台系统程序发现,实际设置的APN参数为:CMNET。因未正确设置APN参数,造成该公司废水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部门的监控设备不能正常联网,导致该公司废水在线监测数据无法上传至生态环境部门的“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与基础数据库系统”。执法人员现场帮助该公司重新设置了数采仪后台系统程序的APN参数,废水在线监测数据上传恢复正常。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安装、使用、维护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的规定。对此,亳州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进行立案查处。据悉,该案是安徽省适用《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查处的第一案。